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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津新港代理食品报关公司 一、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有何要求 1.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。标签、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*地区标准的要求,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。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、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、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,不得进口。 2.中文标签标识不规范。如“净含量”写成了“含量”、“生产日期”写成了“生产日。 3.中文标签上除了产地、代理商和生产日期外,仅有“卡诺林”三个字解释产品名称,对于不懂英文的普通消费者来说,想尝尝它的滋味还真费神。 4.标签申报时需准备的资料: (1)进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(2)进口食品在生产国(地区)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两套(中英文) (3)进口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(4)进口食品加工工艺、成分分析表等资料(中英文) (5)进口食品经销商、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(6)标签样张各8份 (7)具有完整包装的样品 二、进口食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进口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*地区标准。 《*人民共和国食品*法实施条例》*三十六条规定,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。 进口食品在完成检验检疫前应在检验检疫机构*的场所存储,经检验检疫合格,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后方可调离、销售或使用。 《*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*五章*四十五条规定,擅自销售、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,或者擅自销售、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《*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*五章*四十七条规定,销售、使用经法定检验、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,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、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、使用或者出口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、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,并处违法销售、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、*、装箱单、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,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。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。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。 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 国际物流配送 国际商务代理 一般贸易代理 中检备案代理 **进口清关 红酒食品进口 中国香港仓储驳船 新旧机电进口 原木木材进口 化工原料进口 仪器仪表进口 电子元件进口 Ephon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Supply Chain ----中国香港---东莞---上海---天津----- 项目顾问:柳经理/Lisa 联系方式:022-5918-2820/150-2251-0276 微信号:158-2263-9471 QQ:2880-6621-10 奕亨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公司 【天津分公司】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31号福马特大厦A座(原*大厦)1108室 【上海分公司】中国上海浦东新区外高桥汤臣国贸大厦21楼 【东莞分公司】中国东莞南城**国际4号楼1008-09室 【中国香港分公司】中国香港奕亨进出口有限公司 【重庆分公司】重庆奕亨进出有限公司